2024年6月13日
楊倩文律師 郭清源律師 律師樓合夥人
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最受關注的國安大案是35+案及黎智英案,是涉及最多被告的案件。在35+案件中,47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3)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此案日前終有裁決。早前31人已認罪,另16名不認罪被告中,14人罪成,李予信、劉偉聰二人罪脫,這是《國安法》案件中首次有人脫罪,但律政司已隨即提出上訴。
35+案發生後,有聲音質疑否決預算案、特首下台是《基本法》寫明的憲制權力,為何會變成違法?
筆者認為,本次法庭裁定了濫用憲制權力的行為不符合《基本法》,也會被視為「非法手段」,因此初選與「否決預算案」皆非重點,而是這些舉動當中,有否涉及非法意圖及顛覆政權的行為。且法庭裁定,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的。筆者認為,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三款的詮釋須涵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也須涵蓋其他非法手段。把香港國安法第22條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筆者認為,上述裁決在法律上還有3個主要意義:
第一,本案件由開庭審訊、傳譯到爭辯法律觀點,完全採用普通法原則處理,可反駁美英等反中政客和傳媒對於香港「再沒有司法公正」的指控。
第二,法庭首次對「顛覆國家政權」立下了明確之定義,「政權」包含政府機關及其相關權力機構,包括立法會,而「非法手段」不限於武力或刑事法例,其他不符合法例的行為包括濫用《基本法》下的公權力,也是非法行為。這種認定與美國英國等的國安法例定義相同。
第三,法庭對於顛覆國家政權罪定下兩個重要門檻,控方必須證明的元素,分別是「被告有參與非法協議的意圖」,以及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
筆者認為,本次法庭之裁決,符合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進一步釐清了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律定義和規定,彰顯了法治公義,也履行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黎智英案及35+案是《國安法》方面的最大兩宗案件,本次法庭為顛覆政權罪確立了清晰的定義,明確了香港憲制秩序,警戒所有人不得鑽法律空子以圖謀癱瘓特區之施政。否則,後果嚴重。
楊倩文律師 郭清源律師 律師樓合夥人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