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9日
楊倩文律師 郭清源律師 律師樓合夥人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一案,早前曾獲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但在人大釋法後,國安委評估Tim Owen代表黎智英很大可能會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的工作簽證申請。
其後,黎智英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提出上訴。
當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去年5月駁回黎智英的司法覆核時強調,國安委直接受中央政府監督、控制及問責,其工作不受包括香港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人大釋法亦規定國安委須即時介入處理,故認為國安委在法院未向行政長官提出及取得證明書時作出涉案決定,毫無疑問屬《香港國安法》第14條所規定的國安委權力範圍之內,沒有越權。
筆者認為,國家安全委員會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而且《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十分清晰,沒有任何灰色地帶。
黎智英於是在今年5月再向上訴庭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筆者看到,黎智英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證明書,指出本案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要求終審法院裁定之三點質疑分別是:
其一,是否所有國安委按《香港國安法》第14條所作的決定均不受司法覆核?
其二,2022年12月30日的人大釋法是否擴大了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和職能?
其三,國安委的決定是否超越《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權限?
筆者認為,黎智英代表提出的三條法律問題,均沒有合理爭辯之處,國家安全委員會決定是否不受司法覆核的議題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已經討論過,是次上訴只是重複同樣的理據。故黎智英根本不應就本案提出終極上訴。且當時上訴庭也已解讀《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出了人大根本沒有給予司法管轄權予香港法院去審視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判斷、決定及行為。
判決中,上訴庭也認為所有國家安全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均不受司法覆核,亦與「排除條款」的既定原則沒有矛盾之處。於是,駁回黎智英的終極上訴許可證明書申請。
筆者認為,根據中國內地民事法律制度,人大釋法可以對《香港國安法》條款的立法釋義作澄清或增補,香港法院有義務遵循人大釋法,由於國家安全委員會之決定根本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法庭根本毋須考慮黎智英代表提出的第三點質疑~國安委決定是否越權。
因此,上訴庭於7月5日頒布判詞指國安委決定根本不受司法覆核,香港法院有義務遵循人大釋法,黎智英一方所提出的三條法律問題,均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毫無勝訴機會,遂拒絕其申請,並下令黎智英需支付政府方訟費。此等判決均為合理。
這裏,筆者順便提示一下台灣的一些台獨人士,如賴清德之流,你們最好以黎智英為鑒,以前黎智英非常囂張,你們現在也非常囂張。一旦國家出手,就像美國政客救不了黎智英一樣,美國的政客也救不了你們。
P. S. 各位親愛的讀者,7月15日至8月16日為本會理事之暑假,其後會繼續發文,敬請留意。
楊倩文律師 郭清源律師 律師樓合夥人 何少唐港大法律系學生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